新甫街道南西周村回迁安置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新甫街道南西周村回迁安置房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新泰市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新甫街道南西周村回迁安置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
2.2项目编号:XT-GC-20241206-01-01
2.3建设规模:项目位于规划发展大道以东,新安路以北。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4308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380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1.80不低于1.00,建筑限高不高于54米,建筑密度不高于35%,绿化率不低于35%,拟规划建设住宅建筑、社区配套商业用房及社区配套服务用房。项目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室外给水、排水污水、供暖、燃气管道、配电设施、小区内硬化、绿化等设施。
2.4计划工期:总工期为1060日历天,实际开始工作日期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2.5质量标准:设计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施工质量要求符合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6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范围内的相关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装配式设计等专项设计及各专业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调试、验收、保修等。
2.7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不划分标段。
2.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9估算招标控制价:38176.46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同时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采购及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一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须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拟派施工负责人须具备一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须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可由本项目项目经理兼任。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3.3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18〕1359号)及《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等文件规定,凡被列为失信主体的失信企业,不得参与本工程投标;
3.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4.1联合体成员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在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施工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4.2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为在中国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3.4.3联合体成员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本次投标,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4.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成员组成的联合体,其成员应当具备各自所承担工作内容的相应能力、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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